徐惠祥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威邦融资顾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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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香港政府对收入的税收有叁种: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对於经常性地居住於香港之个人 (非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Personal Assessment),将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统一报税,以减低税务负担。个人方面,个人入息课税是唯一可以扣减投资物业贷款利息支出方法。

税务局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向个别人士,个人公司,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於发单日期後 1 个月内(而个人公司则於 3 个月内) 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利得税报税表一般会在业务经营 18个月後发出,如有关人士在开始经营业务後 18个月後仍 未接获税务局发出之利得税报税表,应主动向税务局查询有关税务申报事宜;

如出现以下之情况,税务局有权对有关之人仕或团体作出税项评估: 1. 未能於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及有关资料; 2. 所提交之报税表不获税务局接受; 3. 或没有保存足够之业务记录

而有关人仕亦有权於评税後 30 天内作出反对,否则在一般情况下反对将不获受理

利得税

利得税乃根据公司之利润计算。
凡在香港经营商业、贸易或专业,从而赚得溢利的人士,包括有限公司、非有限公司或团体,均要申报和缴纳利得税。离岸业务所带来的溢利可免缴利得税。

以下的外国注港机构如果向税务局申请豁免,一般不会抽徵利得税:

  • 联络办事处及采购办事处的辖免申请
  • 纯价格转移的豁免申请
  • 佣金及服务收益的离岸申请
  • 资本增值溢利[即出售投资的资产所带来的溢利]不用抽税
  • 股息收入不需课税
  • 股息支出不必缴付预缴税
  • 利息收入
  • 个人的利息收入不用徵税
  • 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或合夥生意的非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不须课税[银行除外]
  • 由1998年6月22日起,从香港存款收取的利息在符合一些条件下,不须课税[银行除外]
现时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应评税利润的17.5%,而个人及合伙公司的税率则为16%。

应评税利润 = 应评税收入 - 可扣除之开支

应评税收入为被确定为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而可扣除之开支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其中包括资产之折旧,给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符合资格的利息;私人及非为赚取应评税利润的开支及付给个人与合伙公司的东主与合伙人及其配偶的薪酬等则被视为不可扣除之开支。

薪俸税

薪俸税乃根据个人薪金收入而徵收

任何人士在香港有职位或职业*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包括在香港工作而赚取的入息及长俸,必须缴纳薪俸税。任何人士访港工作,每年合共不超过60天,可无须缴纳薪俸税。房屋津贴、旅游津贴及公司股份认购权所得之利益按个别条款纳税。

*"职位"或"职业"是有分别的:"职位"是指一个长久存在的职位,例如公司的董事职位;"职业"是指一般有雇主与雇员关系的职位,例如营业代表、会计主任或文员等。而上述60天的豁免条例只适用於受顾职员从职业所取得的入息。

应课税入息实额 = 入息总额 - 扣除项目 - 免税额

其税率以累进税率计算,或在未扣除免税额前用标准税率计算,以缴税较少者作准。

入息总额为所有『因在本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而来自或获自的入息』。而由於薪俸税对可扣除项目的尺度非常严格,故一般只包括给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个人进修开支,居所贷款利息,完全及必须为产生该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等。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则不能扣除。
2004 / 2005 至现时之免税额概述
基本免税额100,000
已婚人仕免税额200,000
子女免税额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
    第叁至第九名子女

每名30,000
每名30,000
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30,000
单亲免税额100,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3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60,000
薪俸税税率(累进税率)
首 30,000 港元2%
次 30,000 港元8%
次 30,000 港元14%
其馀20%
薪俸税税率(标准税率)
所有收入*16%
*税务局所徵收的税款将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就入息净额(无免税额),即应评税入息总额减去扣除项目总额所徵收的数目

大部份之纳税人都只适用於以评税收入减去免税额後以累进税率计算税项之方法,除非阁下之年薪达 HK$1,500,000.00之多

物业税

物业税乃根据个人之投资物业租金收入而徵收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徵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评税净值依标准税率16%计算,应评税净值为应秤税值[租金收入] 的80%,即减去20%作为修葺及保养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划一计算的,真正的支出则一概不理。

有限公司如果拥有土地或楼宇以收取租金,可获豁免物业税,而只缴利得税。

印花税

股票交易按交易价之0.225%徵收,1999/2000课税年度为0.25%。

房产交易: 按交易价由 0.75% 至 3.75% 不等 。